(2014)汤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汤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汤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祁××在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家中吸食毒品后来到汤原县汤原镇,入住汤原宾馆406室。当日23时许,祁××从宾馆出来后乘坐出租车,并让出租车司机帮助找个小姐,随后,二人在汤原镇内润足堂足疗馆找来卖淫女赵×。赵×跟随祁××回到汤原宾馆406室后,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祁××用拳头打赵某面部两拳,将赵×鼻部打伤。赵×给足疗馆业主孙××打电话告知被打之事,孙××来到宾馆后,祁××用烟灰缸将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祁××在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家中吸食毒品后来到汤原县汤原镇,入住汤原宾馆406室。当日23时许,祁××从宾馆出来后乘坐出租车,并让出租车司机帮助找个小姐,随后,二人在汤原镇内润足堂足疗馆找来卖淫女赵×。赵×跟随祁××回到汤原宾馆406室后,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祁××用拳头打赵×面部两拳,将赵×鼻部打伤。赵×给足疗馆业主孙××打电话告知被打之事,孙××来到宾馆后,祁××用烟灰缸将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祁××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祁××赔偿被害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赵×对祁××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赵×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23时30分左右,一出租车司机到润足堂足疗馆找小姐,司机跟谈好300元的价格后,她跟司机上了出租车,出租车里坐着一名男子,在出租车上该男子让司机再给他找一个小姐。车到汤原宾馆后,司机开车走了,那名男子领她到406房间,两人开始唠嗑,在唠嗑过程中男子就开始骂她并用手扒拉她的头部,她给老板打电话让老板过来,男子拽住她打她鼻子一拳,她就跑到楼下。老板和那名出租车司机到宾馆后一起上楼,过了一会,老板捂着头下来说被那男子用烟灰缸打了。之后,男子和司机也下楼了,警察就到现场了,男子对警察辱骂并推搡警察,警察把男子强行带到派出所。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23时许,一出租车司机到他经营的润足堂足疗馆找小姐,司机选好一名服务员后,跟他谈好300元包宿价格,司机给他300元后就带着这名服务员走了。过了十多分钟,司机又回到足疗店想再找一个小姐,他说没有了。这时,他家的服务员打电话说在汤原宾馆被人打了,让他过去。他和出租车司机一起到汤原宾馆大厅,看见他家服务员身上都是血,他和司机到406室问那名男子为什么打人,男子拿起烟灰缸就打他头部一下,他感觉头部出血了,就下楼报警了。警察到来后,那名男子辱骂并推搡警察,警察强行把男子带到派出所。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23时许,一男子在汤原宾馆门口打他出租车,并给他300元钱让他帮助找一小姐。他把男子拉到润足堂门口,他进屋给男子选了一个小姐并给老板300元,就领小姐上了出租车。,在车上,男子说把他们送到宾馆后帮他再找一个小姐。他把二人送到宾馆后又回到润足堂,问老板还有无小姐,老板说没有了。这时,老板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家小姐被打了。老板跟他一起到宾馆,看见那名小姐身上都是血,他跟老板就到406室,老板问男子为什么打人,男子拿起烟灰缸把老板头部打出血了,老板捂着头下楼了,他跟男子也下楼了,这时,警察来了询问男子打人经过,男子骂警察并用拳头搥一名警察,警察强行把男子带回派出所。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他在汤原宾馆值班,有一叫祁××的男子领着一个女子入住406室。不一会,警察来了将他们带走,当时那个女子脸上有血。被告人祁××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17时许,他在浩良河镇家里吸食冰毒后乘坐出租车来到汤原县,在汤原宾馆开了406房间。大约23时许,他到宾馆门口打一辆出租车,并给司机300元钱让其帮助找一个小姐,司机把他拉到歌厅一条街,他在车上等着,司机下车不久就带着一个小姐上车,回到宾馆406房间后,他和小姐在聊天过程中,小姐说了几句惹他生气的话,他跟小姐吵吵起来,随后打了小姐脸部两拳,小姐就走了。过了一会,出租车司机和一男子进来,男子问他为什么打人,他跟男子吵吵起来并用烟灰缸打男子头部一下,男子跑出去,他和司机下楼后,警察就把他带走了。辨认笔录证实,孙××、赵×辨认出祁××是殴打他们的人;孙××辨认出祁××是乘坐其出租车的人;祁××辨认出孙××、赵×是被他殴打的人,孙××是出租车司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在祁××处扣押冰毒1袋(约0.1克)、吸管1根、吸食毒品工具1个,以上物品均被收缴。吸食毒品检验报告单证实,祁××尿液中加急安非他明阳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祁××因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嫖娼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吸毒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阻碍职务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800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户籍证明证实祁××的自然身份情况。现实表现证实祁××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行为。15.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22日2时许,西城派出所接到孙××报案,他和赵×在汤原宾馆406室被一男子打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带回派出所,经询问,该男子叫祁××,系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人,因吸食冰毒后,对孙××和赵×进行殴打。2014年1月22日,祁××因故意伤害、吸毒、嫖娼、阻碍执行职务被汤原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传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丰艳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