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光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6号罪犯杨光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8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光强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杨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杨光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民事赔偿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