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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利宏科技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434-2号申请人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遵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利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被执行人陈健,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利宏科技有限公司、陈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利宏科技有限公司、陈健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利宏科技有限公司、陈健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2,644.1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