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国伟诉于宋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宋巍,住双辽市。黄国伟诉于宋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九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宋巍自愿给付原告黄国伟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按3分利从欠款之日起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巍下落不明,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