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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执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付建宏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山执即字第94号被执行人付建宏,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彭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付建宏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建宏已经交纳了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付建宏所确定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