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嵊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嵊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嵊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3年9月4日被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2月1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06年5月25日刑罚执行完毕;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9月2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1年6月9日刑罚执行完毕。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颖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孔某至本县枸杞乡、菜园城区,采用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作案二次,共窃得iphone5手机一部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26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7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孔某至本县枸杞乡里西村竹山巷1号被害人叶蔚某,从后门溜门进入屋内,并从厨房内的饭桌上窃得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764元。2、2013年8月3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孔某至本县菜园镇沙河路东海商场门口,见被害人应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顺手牵羊将该车盗走。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35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丙、应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甲、王某、叶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嵊泗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嵊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嵊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在夜间入户盗窃,并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物,且被告人孔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六月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玲审 判 员 欧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宽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荣晓娜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