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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宁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吴锦春与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春,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宁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吴锦春,男,生于1950年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范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锦春诉被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元,减半收取1577.5元,由原告吴锦春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