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琴与被告胡学文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琴,胡学文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风琴,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胡学文,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贺兰县供电局习岗供电所职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张风琴与被告胡学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风琴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风琴负担。审判员 易学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洁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