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开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晓辉诉杨国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辉,杨国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开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唐晓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国卫,一般代理。被告杨国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辉诉被告杨国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辉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基本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晓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晓辉承担。审判员 史建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