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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殿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素侠。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被告:郭殿远,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殿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