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金波与范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波,范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68号原告杨金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航萍、王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波与被告范金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原告杨金波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