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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金波与范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波,范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68号原告杨金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航萍、王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波与被告范金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原告杨金波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