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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蒸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谭晓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衡蒸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晓辉,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晓辉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谭晓辉通过朋友介绍,在广州市认识了广州市花都区居民被害人张某,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是珠海塔鑫酒业有限公司洞藏酒鬼酒的代理商后,被告人谭晓辉就吹嘘自己与衡阳市政府领导、工商银行衡阳市分行行长等人关系密切,可帮助被害人张某在衡阳市工商银行系统销售酒鬼酒,特别是春节期间可以将被害人张某所代理经营的系列酒鬼酒作为单位的福利发放。被害人张某信以为真,当即将其代理的酒鬼酒系列品种及最低销售价格告诉了被告人谭晓辉,并与被告人谭晓辉达成了按销量的10%提取酬劳的意向。被告人谭晓辉要求被害人张某先发十件酒让银行的领导试喝,于是被害人张某于2012年11月18日按被告人谭晓辉的要求通过广州城市之星物流公司向衡阳发送铂金版洞藏酒鬼酒四件(24瓶)、钻石牌洞藏酒鬼酒二件(12瓶),总价值31680元,按被告人谭晓辉的指定由虚构的衡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某作为收货人,货物到达衡阳后,被告人谭晓辉电话指使刘某到物流公司收取,刘某在领取后将酒交给了被告人谭晓辉藏匿于租赁的衡阳市立新大道邮政家属楼二楼。2013年12月初,被告人谭晓辉与社会无业人员伍某某到广州与被害人张某见面,伍某某以衡阳工商银行办公室主任的身份出现,被告人谭晓辉与被害人张某再次就代销酒鬼酒的事宜进行了洽谈,随后伍某某返回了衡阳。几天后,被告人谭晓辉电话邀请衡阳市工商银行职员刘某某与伍某某一起再来广州,并对被害人张某谎称衡阳工商银行领导要来广州考察。同年12月5日,刘某某、伍某某和欧某某到达广州,被告人谭晓辉向张某介绍刘某某、伍某某两人分别是衡阳工商银行的行长和办公室主任,到广州的目的主要是考察被害人张某的个人品格和生意,被害人张某在广州花都接待了谭晓辉一行四人,期间,被告人谭晓辉私下与张某商谈,称衡阳银行系统点多面广,为方便售酒业务的开展,需要车辆代步,被害人张某即答应将自己妻子名下的粤A788**东风日产骊威轿车借给被告人谭晓辉使用。次日,被告人谭晓辉等人回衡阳时,被害人张某将铂金版洞藏酒鬼酒9瓶、钻石版洞藏酒鬼酒9瓶交被告人谭晓辉带回衡阳,行前,由于受被告人谭晓辉的欺骗,被害人张某送给刘某某、伍某某、欧某某各2瓶高档龙瓷收藏牌3000ml装酒鬼酒,共价格100140元。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谭晓辉再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谎称银行系统对张某本人印象及酒的质量都很满意,已决定用该系列酒作为单位接待用酒及的福利发放,要求张某发货。被害人张某于是在12月8日通过广州城市之星物流公司向衡阳发送钻石版洞藏酒鬼酒十件(60瓶),价值64800元,收货人为被告人谭晓辉。货到衡阳后,被告人谭晓辉即电话指使伍某某到物流公司将酒提回,存于欧某某租住的衡阳市立新大道邮政家属房二楼藏匿。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谭晓辉到广州要求被害人张某将酒鬼酒系列的每种规格酒都发一些至衡阳,因被害人张某库存没有被告人谭晓辉所要求的酒鬼酒系列品种存量,遂开车与被告人谭晓辉同去珠海塔鑫酒业公司,被害人张某在塔鑫公司开出了黄金版洞藏酒鬼酒五件(30支)、黄金鉴版洞藏酒鬼酒五件(30支)、铂金版洞藏酒鬼酒五件(30支)、铂金鉴版洞藏酒鬼酒五件(30支)、钻石版洞藏酒鬼酒五件(30支),钻石鉴版洞藏酒鬼酒五件(30支),价值145200元。并通过广州城市之星物流公司将该批酒发送到衡阳,被告人谭晓辉为收货人。货到衡阳后,被告人谭晓辉又电话指使伍某某到物流公司收取后藏匿于衡阳市立新大道邮政家属房二楼藏匿。被告人谭晓辉在骗取被害人张某的酒鬼酒后,将部分酒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向郴州、广西等地销赃,伍某某、欧某某代为销售一部分,被告人谭晓辉获取赃款25000余元,其他部分酒被被告人谭晓辉作为礼品送出及本人挥霍。另被告人谭晓辉以帮助被害人张某销酒以及其他事项急需要费用为借口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费用,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38000元。以联系酒业务需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一台牌号为粤A788**的日产骊威牌轿车使用,后将该车抵债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骗车辆,并返还被害人张某,该车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82490元。综上,被告人谭晓辉骗取被害人酒鬼酒价值341820元、现金38000元、骊威牌轿车一辆价值82490元,共计价值462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谭晓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晓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谭晓辉辩称其只骗取被害人现金38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现金68000元数额有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晓辉以自己打官司,需要律师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经银行转账现金3000元、以自己工程项目还没有结算,目前资金紧张为由骗取被害人经银行转账现金25000元、以帮助被害人亲属安排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经银行转账现金10000元,三次合计骗取被害人现金38000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谭晓辉骗取被害人现金68000元中超出38000元余款部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谭晓辉的该项辩解理由成立,其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晓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晓辉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谭晓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晓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聂 伟审 判 员  刘福庭人民陪审员  尹完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