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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丁红高与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高,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宝,高山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丁红高,男,汉族,1964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闻其初。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011-4,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福,董事长。被告王金宝,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第三人高山三,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高与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宝、第三人高山三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雷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