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丁红高与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高,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宝,高山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丁红高,男,汉族,1964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闻其初。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011-4,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福,董事长。被告王金宝,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第三人高山三,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高与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宝、第三人高山三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雷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