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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顾佩林与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佩林,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顾佩林,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陶凤,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顾佩林与被执行人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东民调初字第0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相关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调初字第03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田桂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