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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付建忠与王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忠,王云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787号原告付建忠,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云贺(又名王贺),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忠诉被告王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忠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忠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建忠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