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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上海侠盈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华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侠盈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上海侠盈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高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华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侠盈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华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侠盈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