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衙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永录与陈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录,陈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衙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杨永录,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陈寿,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录与被告陈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录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永录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