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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衙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永录与陈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录,陈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衙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杨永录,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陈寿,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录与被告陈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录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永录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