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杨某某,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沙河子镇三人班村。被告赵某某,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向阳镇三好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福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连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