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法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2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人民币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培岗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元,下欠部分及案件受理费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培岗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2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