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董建浩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生,周潘香,董建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2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春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潘香。诉讼代理人肖田,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建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春生、周潘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征宇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