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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邱应川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应川,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994号原告:邱应川,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莲湖科技银达大厦1-1-27-12701号房。本院在审理邱应川诉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应川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应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本院减半收取147.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