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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且沙么拉歪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且沙么拉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刑执字第330号罪犯且沙么拉歪,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么拉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且沙么拉歪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3日以(2009)川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且沙么拉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且沙么拉歪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8日审核同意,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且沙么拉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且沙么拉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且沙么拉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且沙么拉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32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伯军审 判 员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