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闪某,男,1980年1月11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永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青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