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端平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