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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