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