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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张正满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