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庆、张海军与吕永亮排除妨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张海军,吕永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77号原���张庆,住兴隆县,电话136XX****XX。原告张海军,住兴隆县。被告吕永亮,住兴隆县,电话:18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张海军与被告吕永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庆、张海军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代理审判员 苏 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