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陈新华,吴建英,谭某某,谭洪基,张庆珍,谢某某、谢坚成,钟雅丽,余某某,余荣标,陈妙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陈新华,吴建英,谭某某,谭洪基,张庆珍,谢某某,谢坚成,钟雅丽,余某某,余荣标,陈妙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雄辉(李某某父亲),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法定代理人黎雪(李某某母亲),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新华(陈某某父亲),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吴建英(陈某某母亲),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谭某某。被告谭洪基(谭某某父亲),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张庆珍(谭某某母亲),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谢某某。被告谢坚成(谢某某父亲),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钟雅丽(谢某某母亲),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余某某。被告余荣标(余某某父亲),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陈妙琼(余某某母亲),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新华、吴建英、谭某某、谭洪基、张庆珍、谢某某、谢坚成、钟雅丽、余某某、余荣标、陈妙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以已与被告陈某某、陈新华、吴建英、谢某某、谢坚成、钟雅丽、余某某、余荣标、陈妙琼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某某、谭洪基、张庆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谭洪基、张庆珍的起诉。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