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林成灵与林育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灵,林育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林成灵,男,住仙游县。被告林育满,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灵与被告林育满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灵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成灵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家新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