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古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敬与罗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古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敬。被告罗仕全。原告刘敬与被告罗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刘敬承担。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