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平与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平,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蔡平,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被告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负责人李玉霞,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平诉被告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平撤回对被告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平承担。审 判 长 赵新彩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