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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术华与刘永刚、侯泽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华,刘永刚,侯泽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王术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者严,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刚,城镇居民。被告侯泽玲,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华与被告刘永刚、侯泽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