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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二初字第0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玉海与高亚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海,高亚飞,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067-2号原告:武玉海,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高亚飞,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第三人: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廷军,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武玉海诉被告高亚飞、第三人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武玉海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3元免交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祝翠平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