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与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86号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华荣。委托代理人:许见明。委托代理人:张琦。被告: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建华。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普庆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