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君峰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峰,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李君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察院,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许开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保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峰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峰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君峰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李君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新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玉昕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