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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堂诉被告褚淑琴、贺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034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堂,储淑琴,贺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胜堂被告储淑琴被告贺铁利原告张胜堂诉称:被告贺铁利通过被告褚淑琴的书面担保,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元月6���、元月13日、元月18日分四次共借取现金10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被告贺铁利向原告打了借条四分,被告褚淑琴签字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一直无法联系到二被告,而原告又不愿意公告送达,使民事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案件无法查清,导致该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贺铁利,储淑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被告,且原告不愿意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胜堂对被告贺铁利,储淑琴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婧人民陪审员  李小利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