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爱军,邢台市桥西区青年巷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2单元602号。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有借款利息1911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爱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不得作为核销凭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