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仲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XX与刘囡囡、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先行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囡囡,XX,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民仲审字第00025号申请人刘囡囡,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XX,女,1999年3月2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囡囡,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远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囡囡、XX与被申请人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镇裁字第06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囡囡、XX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20572.75元,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申请人刘囡囡、XX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7277元,由申请人刘囡囡、XX承担2984元,被申请人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293元。此款已由申请人刘囡囡、XX预交,被申请人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付给申请人刘囡囡、XX。该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刘囡囡、XX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囡囡、XX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囡囡、XX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晖审判员  陈 征审判员  胡柏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