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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马永根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永根,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浩。上诉人马永根因与被上诉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1月3日,陈浩与马永根、案外人王榕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时马永根出具借条一张,约定:“马永根向陈浩借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30天,2012年2月3日付清……违约方罚款计算方式:借款���到期不还清款项承担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的四倍……按月息18%支付利息,还应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王榕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陈浩通过转账方式支付345000元至马永根扬子银行账户。另查明:1、2012年10月某日,陈浩将3000元汇至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马永根按照月利率4%(每月12000元)支付陈浩共九个月利息,2012年10月之后利息未支付。庭审中,双方均承认2012年陈浩曾借马永根经营的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之名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陈浩支付马永根45000元财务成本的事实,但对是否附加归还条件各执一词。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借条予以证实,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借条中已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马永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陈浩要求��永根归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马永根应归还借款本金数额认定如下:1、2012年1月3日陈浩转账的345000元中的45000元的性质,双方均认可系借壳贷款的财务成本,且马永根实际以30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另陈浩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款附归还条件,故对陈浩诉请该45000元系借款的意见不予认可;2、2012年10月陈浩转账3000元的性质,该款项陈浩自认转入芜湖益安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且陈浩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项系马永根的个人借款,故对陈浩要求马永根归还该3000元的诉请亦不予认可;3、对马永根提出按月利率4%支付的9个月利息应折抵本金的辩驳意见,经查马永根借款后实际支付利息标准低于约定利息标准,且系马永根自愿履行,故对该辩驳意见不予采纳。综上,马永根应归还借款本金为300000元。现陈浩主张要求马永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故对此诉请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永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浩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3元,由陈浩承担493元,马永根承担3500元马永根上诉称:其已支付利息108000元,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折抵本金,或冲抵逾期还款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承担逾期还款利息54000元。陈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认定的��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人马永根给付出借人陈浩四倍利率以上利息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不予干预。故马永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马永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鲍 迪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