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与被告朱树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朱树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负责人:张响方,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储东辉,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与被告朱树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