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解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解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蒋学峰、靳文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