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正环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正环,李慧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航。委托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礼轩,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朱正环。被告朱正环,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李慧玲,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朱正环、被告李慧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朱正环、被告李慧玲银行存款人民币333,365.3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朱正环、被告李慧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365.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申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