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缪磊与袁国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磊,袁国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527号原告缪磊。被告袁国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磊与被告袁国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缪磊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