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班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班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