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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荣华诉李玉军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荣华,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曹荣华,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清水镇永红村*组。被执行人李玉军,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清水镇永红村。申请执行人曹荣华与被执行人李玉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大洼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曹荣华提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大洼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长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