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5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焦锋与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锋,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501-1号原告焦锋,男,满族。委托代理人潘卫东,系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云。本院受理原告焦锋诉被告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担保人张萍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X-X号(X-X-X)、建筑面积171.85平方米的房屋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萍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X-X号(X-X-X)、建筑面积171.8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