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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鞠文凤与白山市能源金刚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文凤,白山市能源金刚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鞠文凤,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能源金刚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积,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鞠文凤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能源金刚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劳人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经济补偿金3236.9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浑执字第207号,执行标的为3236.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能源金刚砂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226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的补偿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