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吉 林 永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中 铁 十 四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260.00元,由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00元,余款200.00元退回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煜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