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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蒙特瑞特幼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学慧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蒙特瑞特幼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学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三初字第1774号原告天津市蒙特瑞特幼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九华山路交口梅江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66884129-9法定代表人齐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娜,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学慧,女,1945年3月29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欣,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回族。原告天津市蒙特瑞特幼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娜,被告杨学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蒙特瑞特幼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原告的主管公司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天津市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东江幼儿园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将所属的东江幼儿园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接受并经营。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天津市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东江幼儿园回购协议,并向被告支付300000元回购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回购协议的约定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因被告未交纳幼儿园房屋租金,房屋产权人天津市河西区教育房屋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腾房。后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被告未按回购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也未返还原告回购款300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回购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回购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天津市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东江幼儿园回购协议,证明双方权利义务。2、收条,证明被告收取原告300000元。3、民事判决书,证明东江幼儿园现由案外人李莉经营,法院判决李莉腾房,并将房屋交付给天津市河西区教育房屋管理站。被告杨学慧辩称,不认可回购协议无效,不同意返还原告300000元。原告并没有实际给付被告回购款300000元。被告在签合同当天确实收了原告300000元,但该款不是本案的回购款,而是原、被告之前合同的违约金。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300000元是原告给被告其他合同的违约金;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被告无关。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订立《天津市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东江幼儿园回购协议》,约定:东江幼儿园系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从原告处承包,现原告愿意全额出资回购,双方确定补偿金为800000元,原告于签合同当日支付300000元,被告收到款后,将东江幼儿园的证照及账务全部交给原告,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在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局办理幼儿园的变更手续,将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指定的名下;待被告全面撤出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0元;在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局办理完手续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0元(所有剩余款项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订立当天,原告即向被告支付300000元。之后,双方未办理幼儿园的交接手续,也未在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局办理变更手续。另查,天津市河西区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于2009年6月15日更名为天津市河西区蒙特利东江幼儿园,学校负责人变更为被告杨学慧,该幼儿园的举办者为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7日,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天津市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东江幼儿园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自2007年11月1日将位于河西区东江路的蒙特利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及幼儿园全部资产转让给被告杨学慧,补偿金为40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杨学慧并未取得举办者资格,仅成为该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本院认为,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虽然签订了幼儿园的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在审批机关就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进行核准,也未办理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并未取得合法的举办者资格,其无权对幼儿园进行处分,故原、被告的回购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被告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30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被告抗辩,其收取的300000元系原告给付的其他合同的违约金,但被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订立《天津市蒙特利幼儿教育中心东江幼儿园回购协议》无效。二、被告杨学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蒙特瑞特幼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孙 英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鑫附法条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