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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龙山县天一公司与张华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山县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华,张兴权,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小鹏,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思祥,男,1964年8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系张华父亲。委托代理人杨纯贵,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系张华表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权,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洪,联社理事长。案由: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龙山县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划分责任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天一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2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25元,由天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龙少松审判员  向美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娅蓝 关注微信公众号“”